1、“在BVI進行控制和管理”要求: (1)在BVI召開足夠數量的董事會;
(2)身臨BVI參會的董事達到法定人數;
(3)參會的的董事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;
(4)董事會決議須經記錄且會議紀要須保存在BVI。
2、實施條例第11條明確營業費用是指有關活動運營發生的費用支出。
3、通過代理聘用員工從事有關活動的可將這些員工視為其自身員工。
4、“足夠的”或“合適的”沒有明確的數量標準。
5、為從事有關活動產生的費用金額和在全球范圍內雇傭的員工數量(及其資質)均與評估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高度有關。
6、運營場所不要求為實體自有,也可以是租用或經許可使用的場所。
7、許可外包,但不許可CGA活動在BVI以外開展。
8、實體需能夠對外包活動進行監控。
9、實體清算期間也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。
五、申報要求
1、列出了在擴大的自行報告制度下需要通過Boss系統申報的“規定信息”。
特別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實體申報其為非居民因此不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,仍須在申報時確認其是否從事有關活動。
2、有關實體及其注冊代理人需就“規定信息”分別履行各自的申報義務。
3、與經濟實質有關的規定信息必須在財年結束的6個月內提供。
4、實施條例第24條明確了將工作/有關活動外包的實體需要提供的信息清單。
5、申報和提交期間以及知識產權有關要求等細則正在草擬中。
六、信息交換
1、面臨信息交換的情形: (1)違反經濟實質要求;
(2)從事知識產權業務而被推定為未在BVI從事CIGA(即高風險知識產權實體)將觸發與有關境外主管當局的即時信息交換;
2、對于申報為另一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實體,將通知該實體稅務居民地以及該實體最終受益人(或法定所有人)為歐盟成員國的主管當局。
七、針對《經濟實質法案》,BVI公司該如何應對?
1. 時間要求 1) 對現有BVI實體(即2021年1月1日前設立的實體)而言,需要遵從經濟實質要求的首個財年為2021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;
2) 2021年1月1日及之后設立的BVI實體需要即時遵從經濟實質要求,從設立之日起的12個月期間即為首個需要遵從經濟實質的財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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